易氏船舶检验(大连)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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牙买加船旗国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水平控制的措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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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3-08-02 21:21

牙买加船旗国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水平控制的措施


  本须知旨在提高牙买加船旗国对本国籍船舶安全管理的控制水平,也是对认可组织(RO)权力的补充。本须知所涉及的各项术语已在国际公约中有定义,并已经被提供给了各认可组织。

1.换旗检验
1.1申请入籍的船舶无论是否变更管理公司,当有遗留缺陷或待改进项目时,牙买加海事局对于其入籍申请将不予批准。如存在上述情况,而船舶确需入籍,须由牙买加海事局(MAJ)给出指示。
1.2换旗时,与安全设备有关的检验与换证检验相同,并附加ILO基本条款的检验。ILO基本条款以检查表的形式列于本须知后,详见附件1。安全设备证书之外的其他法定证书检验按年检执行,除非这些证书处于中间检验、周期性检验或换证检验窗口期。
1.3换旗检验报告应以影印件、电子邮件或通过以船级社名义登陆MAJ数据库的方式,尽快提交给牙买加海事局。

2.针对港口国检查(PSC)的检验(未开出滞留令的PSC)
2.1PSC通知RO检查结果后,各RO应报告MAJ。MAJ将决定对缺陷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调查。对于确定需要调查的,海事局将根据调查结果与RO协商下一步的行动。

然而,管理公司和船长均有义务将每次PSC检验情况报告给MAJ,其中包括缺陷项目和数量,船舶是否被滞留。如不按规定,将可能导致增加对岸基管理公司的审核。

3.滞留后的通知
3.1当牙买加籍船舶发生滞留时,管理公司和船长均有义务:
按现有通函规定,立即向RO申请检验或审核;
按现有通函规定,确保在滞留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,报告MAJ。
3.2如理未按3.1条要求通知相关部门,在船舶靠下一港时,MAJ将对该船开出禁航令,直到对该船的审核或检验完成时止,才允许开航。
3.3同时,MAJ将增加对管理公司的附加审核,审核范围同公司年审。

应当注意的是,无论船舶何时滞留,滞留船舶都被MAJ视为有问题的船舶。所有Jamaica检查官在得到通知后,一旦船舶抵达其负责的区域,应优先考虑对该船检验。

4.滞留后应采取的措施

首次滞留
4.1如果船舶在24个月内滞留一次,应酌情考虑对船舶进行下列检验:
4.1.1如船舶在法定证书周年日的前后三个月的窗口期内发生滞留,年检包括对整改缺陷的复检必须航前完成。
4.1.2如船舶滞留发生在换证检验、周期检验或中间检验的窗口期内,换证检验、周期检验或中间检验包括对整改缺陷的复检应尽可能在航前完成。如不能按规定完成,则须保证安全设备证书、无线电证书和防油污证书的检验在航前完成。RO应在船舶抵达下一方便港口前做出检验计划,并在窗口期结束前完成检验。
4.1.3如船舶滞留未发生在上述的窗口期, RO将在缺陷项目关闭后,对该轮进行综合评估,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判断是否对该轮进行附加检验。验船师一旦认定对滞留船舶进行检验,检验程序和范围应按年检执行,同时附加ILO基本项目(见附件1)的检验。
4.1.4当滞留船舶的法定检验机构和安全管理体系(SMS)审核机构不同时,如果在检验期间发现SMS没有恰当地在船上运行,验船师应将结果通知给该轮的SMS审核机构和MAJ。SMS审核机构通过对RO检验结果的评估,确定是否对滞留船舶实施附加审核。同时,SMS审核机构应将决定报告给MAJ,并尽快实施对滞留船舶的附加审核,最后再将审核结果通报给MAJ和RO。

24个月内两次滞留
4.2除了进行上述检验外,如船舶在24个月内(从最近这次滞留发生日起,追溯计算)发生两次滞留,MAJ要求对该轮进行一次附加审核,标准按初次审核执行。与此同时,对岸基也进行一次附加审核,岸基附加审核将在第二次滞留发生日起30天内执行。
4.2.1船旗国和RO联合审核和检查。联审联检费用由船东或管理公司全部承担。审核和检验程度见本须知的第5条。
4.2.2联检联审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法定证书被吊销。如要重新启用这些法定证书,该轮需进行换证检验,检验应确保所有的缺陷项已关闭或改进项目已完成;且需进行一次附加审核,标准按初审执行。与此同时,对岸基也进行一次附加审核,岸基附加审核须在第二次滞留发生日起30天内执行。
4.2.3 但是,对24个月内连续滞留两次的船舶,MAJ有权决定是否予以注销。

需强调的是,管理公司或船长有义务向MAJ报告船舶滞留的情况,并邀请RO立刻登轮执行检验。

24个月内三次滞留
4.3如果船舶在24个月内(从最近这次滞留发生日起,追溯计算)发生三次滞留,该轮将被注销牙买加旗,牙买加的DOC需重新评估。
4.3.1MAJ可根据已识别的缺陷数量和性质,视情况修改上述规定。
4.3.2MAJ有权参预上述每一项检验或审核,或有权要求进行船旗国附加检验或审核。费用由船东承担。
4.3.3对于PSC通知RO的滞留,RO应报告MAJ。MAJ决定对滞留船舶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。需要调查的,MAJ与RO将根据调查结果,协商确定下一步的行动。但是,管理公司和船长在船舶滞留时,均有义务报告船旗国。如未及时报告或不报告船旗国,可能导致增加对岸基附加审核。

5.遗留的改进项目
5.1MAJ或PSC一旦对船舶提出了改进项目,管理公司或船长须通知RO。RO应跟踪这些项目,确保项目按计划整改完毕。否则,RO将通知MAJ以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。

6.特别检验延期
6.1仅当申请延期特检的船舶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可保障安全航行时, 牙买加海事局才考虑延期特检。
6.2在特检涉及的检验项目已开始,并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得以执行的情况下,延期特检(坞检)将可能被批准。不可抗力情况下,牙买加海事局可能决定避开此规定。

本须知附表适用于下列情况:
1.换旗检验
2.继PSC滞留后的对船舶的综合评估,且滞留未发生在法定检验的窗口期内。
附表应随检验报告一起提交给MAJ。

2008/07/25

附件1

本表适用于:

*针对滞留的牙买加旗船舶进行的附加检验;

*计划去往巴黎备忘录国家港口的牙买加旗船舶航前检查。




ILO条款

Y

N

N/A

1.

从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角度出发,船员居住舱室和活动空间一般性检查应包括

a

居住空间是否用于正常用途?

ILO 92.133 & 147




b.

居住房间和空间是否干净整洁?

ILO 92.133 & 147




c

住舱照明是否适宜?

ILO 92.133 & 147




d

住舱采暖系统是否正常工作?

ILO 147




e

船员卫生设施是否清洁?

ILO 92.133 & 147




f

浴室、卫生间和地漏是否能正常使用?

ILO 92.133 & 147




g

浴室和卫生间水压是否正常?

ILO 92.133 & 147




h

船上对蟑螂等昆虫是否正确处置?

ILO 68 & 147




i

船上是否有冷热水?

ILO 92,133 & 147




2.

从实用和可操作角度出发,对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进行下列一般性检查应包括:

a

机舱是否保持清洁,无油污和污水?

ILO 134 & 147




b

舵机房是否保持干净,无油污和垃圾?

ILO 134 & 147




c

机舱是否保持干净,无油布和油类垃圾堆放?

ILO 134 & 147




d

乙炔和氧气瓶是否摆放在住舱、机舱和其他机器处所?

ILO 134 & 147




e

油漆和稀释剂是否摆放在指定的储存室之外的机器处所?

ILO 134 & 147




3.

从实用和可操作角度出发,对食物和配餐间的一般性检查应包括:

a

厨房是否干净,适宜准备食物?

ILO 68 & 147




b

储藏间和厨房的船员供给是否妥善储藏,是否有腐败或不卫生的现象?

ILO 68 & 147




c

食品冷藏室是否干净,是否有足够的空间,冰机能否为贮藏食品提供适宜的温度?

ILO 68 & 147




d

饮用水水管是否工作正常?

ILO 68 & 147




4.

船上机器是否安装了必要的保护装置?

ILO 134 & 147




5.

锚机和缆机是否正常工作?

ILO 134 & 147




6.

住舱舷梯是否正常使用?

ILO 134 & 147





备注:如以上项目检查结果为“NO”,请联系MAJ要求进一步指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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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字(验船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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