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术通函No.201605-围蔽处所气体测试仪要求即将生效 二维码
发表时间:2016-06-27 20:51 技术通函No.201605 TO:各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 FROM:IBS大连 DATE:2016年6月28日 SUBJECT:围蔽处所气体测试仪要求即将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IMO,于2014年11月17-21日召开的第94届海上安全委员会,通过了MSC.380(94)号决议,批准了MSC.1/Circ.1485通函。 该决议新增了SOLAS第CXI-1章第7条关于围蔽处所气体测试仪的要求:所有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所有客船,应携有适当的便携式气体测试仪。这些测试仪应至少能在进入围蔽处所前测量氧气、可燃气体或蒸气、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的浓度。应为所有这些测试仪提供合适的校准设备。 国际海事组织要求适用的船舶,在2016年7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定期检验时满足本条要求。但由于MSC.350(92) 号决议关于SOALS第III章第19条“应急培训和演练”的修订,已于2015 年 1月 1日生效,于是MSC.1/Circ.1485号通函中,鼓励船上提前实施上述 MSC.380(94)号决议,关于新增的封闭处所气体测试设备的要求。请各公司及船舶,按IMO要求,提前做好准备工作。 IBS大连技术部 电话:0411-82772392 传真:0411-82772393 E-mail: techdep@ibschina.org 声明:此篇为易氏船舶检验(大连)有限公司原创文章,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:https://www.ibschina.org/h-nd-9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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