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BS技术通函No.202001-船舶燃油收集系统(IMO DCS)的汇总报告 二维码
发表时间:2020-02-24 12:29 致:各船舶及管理公司 主题:船舶燃油收集系统(IMO DCS)的汇总报告 根据MARPOL附则VI修正案MEPC.278(70)的要求,所有50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,并已由本社签发SEEMP PART II的COC船舶,均应在2020.3.31前,将2019年度的IMO DCS数据报告提交给本社,以便本社向船旗国递交报告,申请签发符合证明SOC。 DCS数据报告的材料应包括: 1. MEPC.292(71)标准格式的《BDN汇总清单》。 2. MEPC.292(71)标准格式的《DCS数据报告汇总清单》。 3. 上述两份数据清单内容的证明材料,具体要求如下: a) 2019年内所有的加油单(Bunker Delivery Note,简称BND)扫描件。 b) 油类记录簿扫描件(至少包括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这两天)。 c) 2019年内的所有的航次汇总报告(包括抵离港时间、航行距离、燃油消耗等),也可以是包括上述内容的Ship Arrive Report。 d) 部分航海日志的扫描件: 1)2019年内每月10日的航海日志。 2)2019年3月份和9月份中的,各一个航次从开始到结束的航海日志,其中一个航次带有加油操作(或上半年和下半年其他两个相邻6个月的月份,至少其中一个月份有加油操作)。 说明:上述项目3要求的内容,是用来验证项目1,2报表真实性的证明材料,其数量是本社要求的最低标准,船东可以自愿提供全年的航海日志和油类记录簿扫描件。
后附:MEPC.292(71)号决议原文。
IBS中国技术部 2020年2月24日 电话:0411-82772392/E-mail: techdep@ibschina.org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