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氏船舶检验(大连)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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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BS技术通函No.201906 - 使用低硫油的相关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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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9-08-07 09:51


致:各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

主题:使用低硫油的相关规定


MEPC第74会议上,维持了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.1.3条,关于2020.1.1起所有船舶燃油的硫含量,不得超过0.5% m/m的要求,并为使该规定能顺利实施,IMO发布相关通告给各国主管机关。

因部分港口国已公告禁止开环(Open Loop)脱硫塔的洗涤水,在其港口或水域内排放,IMO将针对脱硫塔排放水的排放标准进行研究。

另外,MEPC.1/Circ.795/Rev.4对上述低硫油的适用范围做了统一解释:该要求也适用于应急设备(Emergency Equipment)。

同时,MEPC.1/Circ.864/Rev.1要求,为验证船上使用的燃油硫含量,应建立商定的取样方法,以核实所用燃油的硫含量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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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8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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