IBS技术通函No.201906 - 使用低硫油的相关规定 二维码
发表时间:2019-08-07 09:51
致:各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 主题:使用低硫油的相关规定
MEPC第74会议上,维持了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.1.3条,关于2020.1.1起所有船舶燃油的硫含量,不得超过0.5% m/m的要求,并为使该规定能顺利实施,IMO发布相关通告给各国主管机关。 因部分港口国已公告禁止开环(Open Loop)脱硫塔的洗涤水,在其港口或水域内排放,IMO将针对脱硫塔排放水的排放标准进行研究。 另外,MEPC.1/Circ.795/Rev.4对上述低硫油的适用范围做了统一解释:该要求也适用于应急设备(Emergency Equipment)。 同时,MEPC.1/Circ.864/Rev.1要求,为验证船上使用的燃油硫含量,应建立商定的取样方法,以核实所用燃油的硫含量。
IBS大连技术部 2019年8月6日 电话:0411-82772392 E-mail: techdep@ibschina.org 声明:此篇为易氏船舶检验(大连)有限公司原创文章,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:https://www.ibschina.org/h-nd-19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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